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征求意见稿,多项政策将推广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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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征求意见稿,多项政策将推广至全国,共涉及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3方面共9项具体政策。其中多项外汇便利化政策前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通知发布后,这些政策将推广至全国。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积极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次通知涵盖投资、融资、支付等一揽子便利化政策,综合体现外汇管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引资稳资导向。
在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通知取消外商直接投资(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可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相关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规定,无需在开户前办理登记手续。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取消FDI前期费用登记,将降低境外投资者“脚底成本”,提高资金效率,助力加快投资落地。
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本次通知明确,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此前,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已在19省市试点,运行良好,通知将此项政策进一步推广至全国实施。

此次通知对跨境融资外汇管理进行了进一步优化。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境融资实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征求意见稿,多项政策将推广至全国,企业借用外债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规定,而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处于初创期,净资产较小或尚未盈利,按相关规定难以跨境融资或融资规模有限。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支持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目前,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等17个省市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省市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则可以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本次通知明确,将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政策发布后将有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增加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进步。”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 人民日报 》( 2025年06月19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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