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1 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有哪些?

股票开户 阅读:59 2025-07-23 14:02:19 评论:0

<股票开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1 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1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仅在特定法定情形下适用,属于政府采购中竞争机制最弱的一种采购方式。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并要求通过论证和公示机制加以制约,以保障采购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

一、三类法定适用情形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可适用的三类情形: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1 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有哪些?,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为保证原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向原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

第二类(紧急情况)通常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和重大社会事件(如公共卫生事件)。第三类(追加10%)则多用于项目延续性或系统一致性等明确场景,适用相对清晰。

相较之下单一来源采购申请,第一类“唯一供应商”情形的适用标准不易界定,容易成为滥用风险的高发点。因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即“74号令”)专门就此情形作出程序性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1 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有哪些?,确立了专家论证与公示制度。

二、《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论证与公示机制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用第31条第(一)项(唯一供应商)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时,必须履行公示程序并报财政部门批准。

公示适用范围公示内容要求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以下信息: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情形_单一来源采购申请_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论证公示

采购人名称及项目名称、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唯一供应商的名称与地址;专业人员关于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构成唯一性的论证意见,以及该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称;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联系方式(采购人、代理机构、财政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专业人员的论证职责

《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必须由专业人员就唯一供应商的合理性进行书面论证。该专业人员并非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人可另行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家或行业专家参与论证。

论证意见必须围绕《条例》规定的核心理由——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形成唯一性进行展开,不得泛泛而谈,更不能以采购人主观偏好或品牌喜好为理由。

三、实践中的问题与案例分析

尽管法律规定较为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采购人存在将主观偏好包装为唯一性理由的行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导致程序合法性存在瑕疵。

案例:某高校采购斯坦威钢琴项目

某音乐学院计划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某知名品牌钢琴,总预算为1200万元,理由为“该品牌代表行业最高水平,适合一流音乐学院使用”。经专家论证并公示后,有其他供应商提出异议。财政部门审查发现,三位专家的论证意见仅为简短描述:“建议采购该品牌”,并未从专利、专有技术等角度论证唯一性,因此财政部门未批准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该案例表明,论证意见必须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与专业论证过程,不能以品牌偏好、项目级别或主观评价替代法律标准。

四、监管要求与合规建议

根据财政部数据显示,单一来源采购占全部政府采购项目的约4.3%,这一比例在实际操作中仍需严格管控,确保政府采购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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